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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

发布时间:2021-07-05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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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5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中列明的以下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一)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第(二)项,“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第(四)项中的,“因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三、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五)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项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减免滞报金时,海关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告知:
 
  (一)滞报金减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二)滞报金减免申请及核批条件;
 
  (三)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及办理要求;
 
  (五)申请人义务及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五、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从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受理海关现场领取《告知承诺书》文本,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滞报金减免申请时限内就下列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已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四)符合申请条件及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办事所需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按规定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及上述第三条所列明的第(一)、(三)、(四)、(五)项申请材料。
 
  七、对申请人提出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如相关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不予减免滞报金。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书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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