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是否在海关进行注册备案登记,注册类型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还是报关企业。根据在海关注册类型,参看海关总署2021年第88号公告《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附件具体内容。
2.我司为:AEO高级认证企业,如果违反了海关相关法规,被海关行政处罚,那对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会按照什么规定处罚?是逐级降级还是会跨级降级?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和2021年第88号公告《海关企业认证标准》,按照实际情况对企业违法违规情形进行相应信用等级调整。
3.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的优惠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海关总署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4.我司准备向海关申请AEO高级认证企业,信息系统需要满足那些要求?
答:按照2021年第88号公告,信息系统应具备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关务管理、物流管理五个模块,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
5.我司已于2019年取得AEO高级认证再认证通过,现得到总部通知,有可能后续公司名称会应集团架构调整而变更。 1)请问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公司的AEO认证结果是否就无效了? 2)是否能通过公证或者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实现平移?还是需要重新进行AEO高级认证?
答:按照海关总署251号令第三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如贵公司符合续适用原信用等级情形的,可向海关提交申请。